理论教育 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立法: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制问题

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立法: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制问题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3.2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立法当前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在内,农村的土地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农民只拥有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制需要使用权得到长期保障。

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立法: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制问题

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以来,与乡村振兴有关的立法工作也已被提上议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要抓紧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的有关工作,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12]乡村振兴立法主要解决农村的如下问题:群众参与问题、保障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农业食品安全问题、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以及村规民约的提振问题。

1.3.1 村民自治领域立法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1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关键是自治,即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目前,在群众参与领域,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陆续发布多部党内法规为推进村民自治提供法治保障,有《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民政部印发《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深化农村村民自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等一系列部门规章,明确提出要提升农村基层民主质量,使村民自治成为民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落实举措。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联合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

1.3.2 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立法

当前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在内,农村的土地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农民只拥有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制需要使用权得到长期保障。这就需要用法律对行使农民土地权益加以保障,明确规定农民有土地使用权,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目前,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领域,我国已经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等,保护农民的经营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在提高土地利用率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定。此外,《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发挥了保护农村土地、弥补农民损失、促进农业生产的重要作用。

1.3.3 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2015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推进农村法治建设以加强农村生态保护。《2016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广大乡村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整体偏低,主要包括:耕地质量问题、耕地退化等问题严重;过度使用农药化肥导致的农业面源污染;对水体和土壤的有机污染;农业生产生活中垃圾随意堆放焚烧对大气的严重污染;农村环境设施落后,环保投入不足,等等。[14]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33条提到了对农业环境的保护,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体现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要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49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一些地方已经出台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此外,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建设部、卫生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环保部公告发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等多项指导性技术文件。我国农村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不断从立法层面对涉及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农村环境保护等方面给予关注,各地针对本地农村环境情况制定农村环境法规规章。

1.3.4 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创新(www.daowen.com)

过去,农村纠纷主要涉及土地权属纠纷、婚姻家庭类纠纷、合同类纠纷、邻里纠纷,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劳动争议成为农村的一种新型纠纷。此外,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集体经济利益再分配纠纷(如外嫁女土地补偿纠纷)、因土地调整、拆迁补偿、修建公路等引发的纠纷,特别是土地流转、土地征用补偿造成的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因账目不清、村干部工作不力、办事不公引发的干群矛盾,因争权夺利引发的基层村组干部之间的纠纷,较之过去,也有所增加。一些地方的恶势力、地痞流氓插手邻里纠纷、征地拆迁、承包经营,出现了插手交通运输线路承包经营的“路霸”,插手沙场、林场、采矿和集市贸易的“沙霸”“林霸”“石霸”“市霸”以及村霸。

针对农村纠纷的特点,各地不断探索新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体系,最终探索出一条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共治、群众参与”的纠纷治理机制——新时期的“枫桥经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为人民群众提供线上与线下结合、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司法服务。各地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中以“枫桥经验”为示范,不断丰富改革内涵,形成多样化的实践。如杭州余杭区有效整合公安、司法、保险(放心保)等部门和社会资源,由综治牵头,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多部门协作配合、多机制相衔接的道路交通事故联调联处新模式。山东潍坊建设诉调对接综合平台。简案快速解决,推行“1名审判员+1名调解员+1名书记员”的配备模式,实现了“调裁一体、即调速裁”。难案合力解决。建立重大疑难纠纷“3+N”联合化解机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相关部门”联动,实现重大疑难纠纷的“联防、联控、联解”。安徽马鞍山建三位一体解纷平台。马鞍山法院主动争取党委及政法委、综治办的领导,整合多种纠纷解决资源,构建科学、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通过优化平台建设,该院已经或初步建立与综治办、司法局及基层组织等推进力量体系,与医疗卫生、妇联、保险行业物业管理、劳动仲裁、消协等重点领域建立工作体系,县区法院与相关单位建立诉调对接平台体系。

随着信息化、全球化、工业化时代的来临,融合互通、跨界联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矛盾纠纷的治理也不例外。许多原本没有相关性的矛盾纠纷和社会风险在多种因素的粘连催化下,关联性和缠绕性明显增强,出现了线上线下、境内境外、传统安全问题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几乎每个社会的纠纷问题都不是孤立个案,妥善应对这些问题需要统一协调、综合施策。每一个部门和单位也都需要其他部门密切配合,推动跨地域、跨部门、跨平台的联动融合,是做农村纠纷处理工作的内在要求。

1.3.5 村规民约的提振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村民利益、村风民俗社会公德、社会秩序、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规范、约束村民行为的一种“公约”。

依村规民约而治应当是“依法而治”。这里的“法”,是指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依村规民约而治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村规民约本质上就是村民自己的“宪法”,是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据。它是村民基于法律的授权,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依照多数村民的意愿,经由民主程序制定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内容一般分为两个方面。前面是村民义务部分,即规定村民应为怎样的行为,后面是责任条款,即规定村民违反和破坏规章制度的处罚条款,主要有进行教育、批评、做出书面检查等内容。村规民约作为传统乡村治理实践的沉淀,在传统社会治理过程中作用显著。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我们必须要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工作,健全“三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乡村治理体系这个多元治理的角力场上,村规民约作为“三治”融合的载体,有其世代承袭的本土优势。(1)村规民约的核心是自治。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规民约是全体村民共同制订、共同遵守的自治性行为规范,它是集体意志的体现,是一种集体契约。村规民约的缔结是群众自己参与修订村规民约,是把自己的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村风民俗等内容融入日常生活的重要途径。(2)村规民约的实现路径是以德服人、以理服人。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含义如下:第一,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第二,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两千多年以来,我国农村社会“按礼俗而治”“依礼而行、循俗而做”,礼俗一直是农村社会重要的治理方式。“村规民约治理是村民在自然状态下基于相互信任与依赖,源自他们内心的信念和道德情感,而形成的一种共识与默契的礼俗治理模式。”[15]村规民约作为传统道德伦理的载体,千百年来发挥着教化民众、维护乡村秩序的作用。(3)法治是村规民约的保障和约束。村规民约,首先内容要合法,村规民约的内容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其次,村规民约的执行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征得村民的意见,保障村民参与到协商、讨论、表决等环节,不得任意侵犯被处罚者个人权利,应保障被处罚者的辩护权、陈述权和知情权。再次,如果村规民约还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应当予以清理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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