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乡村治理格局发生历史性变革
随着乡村社会城镇化、市场化、工业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原有相对自足、闭塞、静止的乡村社会发生了急剧变化,这必然要求及时更新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乡村治理基础出现全面而深刻的变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方面
生产力发生变革。随着农村工业化、自动化、城镇化建设向纵深发展,传统耕种模式发生改变,统一耕种、统一施肥、统一灌溉、统一喷洒农药等大农业的集约化发展取代了小块经营模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可能造成的土地闲置问题,引发人们采取积极措施改变治理模式,出现了包括“三权分置”在内的多个土地改革措施,以支持土地转包、转租和经营权流转。“截至2016年6月,全国2.3亿流转土地的农户超过了7000万人,比例超过30%,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农民转移多的地区这一比例更高,超过50%。”[1]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流转也带来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解决,对农村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诉求。
生产关系等待变革。在实施“三权分置”之前,我国在农村广泛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二权分置”(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设,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所有)。改革开放之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取得了重大成果,有效解决了亿万民众的温饱问题。如前所述,新时代农村生产力各要素发生变革,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作为重要生产力要素的土地出现撂荒现象,盘活土地势在必行。因此,国家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意愿,进一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生产关系的又一重大变革。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2016年发布的《土地蓝皮书:中国农村土地市场发展报告(2015—2016)》显示,1996年中国只有2.6%的农地发生流转,2004年流转比例提高到10.5%,2013年进一步提高到25.7%,到2014年这一数据达30.4%。[2]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接受经济观察报采访时说,截至2016年年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面积达到4.7亿亩,占整个二轮承包面积的35.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核心,被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定性为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中央关于农村土地问题出台的又一重大政策。
农村市场化、工业化、信息化、商业化、产业化的繁荣发展,改变了几千年来农村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发展方式,新经济形态、新经济发展规律要求乡村治理适应农村现代化要求,法治化是现代化的题中之意。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是法治化。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农村经济发展新动能。
(2)政治方面(www.daowen.com)
乡村政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乡村政治不仅包括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一种组织、权力结构和制度安排,还包括附着在乡村公共事务上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影响力和支配力。“它不仅涉及国家层面的政治权力和国家正式组织机构及体制在乡村社会的反映,还包括传统乡村社会中文化权力、道德规范等一种宽泛意义上的社会权力,依靠这种权力来处理乡村公共事务和维持公共秩序”[4]。狭义上,乡村政治仅包括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一种组织、权力结构和制度安排。乡村政治不同于国家政治。历史上很长的一段时期,乡村政治似乎与制度安排、组织结构、计划等这些概念相去甚远。因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乡村秩序的维系,更多地依靠礼俗而非制度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乡村社会呈现的已经不再是相对封闭、一元、静止的政治图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在旧有传统礼俗与新型国家政治的互构中,形成了一种新的乡村政治样态。随着乡村市场化、城镇化的推进,乡村社会利益分化日益严重,在农民、居民之间形成多元利益诉求,致使中国乡村传统的“差序格局”逐渐解体。民众的多元利益诉求需要表达,且表达渠道需畅通,这就迫切需要组织、机制对农民的这些需求做出回应,从而推动乡村政治结构变革。新时期,乡村政治从世俗礼法和“集权式乡村动员体制”中部分解放出来,村民自治成为乡村社会最为基本的治理方式,国家对农民权利承认和保护的制度性承诺,也使农村组织的政治化进程得以展开。
(3)文化方面
在传统乡村社会,“以农立国的理念所导致的结构松动受阻、人地关系紧张所形成和强化的家本位小农经济、以地为生的地权结构和以村而治的乡村治理,共同造就了一种‘人不离土’的经济形态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特定文化与价值观念”[5]。因此,在过去“没有国家权力的下乡,没有外在力量的嵌入,社会很少流动与迁移,具有共同的身份或共同的目的”[6]的情况下,“形成了以人伦次序为基础的差序格局、以‘家本位’为核心的‘熟人社会’、以‘礼治秩序’为代表的传统文化价值规范,共同遵守着村庄社会共同体中百年难易的一元化权威伦理。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礼治秩序’中,乡村必然是一个身份等级的社会而不是权利平等的社会,是一个由少数乡绅统治且在价值观上占据支配地位的社会,无疑不是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7]。
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市场化、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乡村社会传统秩序被打破,乡土文化价值取向走向多元,在外来文化的冲击下,乡村文化碎片化瓦解:“充满诗情画意的田园风光被喧嚣和紧张的城市气氛所代替,进城期望与生存状况的冲突、乡村记忆与城市体验的冲突造成身份认同的迷茫与困惑。”[8]
1.1.2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要求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乡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设法治乡村提出要求:一、树立依法治村的理念,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支持农业保护、治理生态环境、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规范市场运行等方面的权威地位;二、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思维,增强乡村干部法治为民意识,将基层政府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三、深入推进基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执法队伍、下沉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能力,创新监管方式;四、建立健全基层矛盾纠纷处理机制,实现调解、仲裁、司法协调处理多元化解;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农民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六、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做好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此后,各地开始落实中央决策,多地颁发关于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加强基层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乡村是我们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户籍制度看,我国有9亿农民,农村人口占据我国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可以说乡村振兴是国家复兴的重要一环。如果没有法治乡村,法治中国就不完整。而要想实现乡村振兴,就必须建设法治乡村,必须做好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发挥法治在乡村的作用,就必须在建设法治乡村的过程之中注重法治文化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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