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静 张万东[2]
摘 要:叶淇盐法改革变纳粟中盐为纳银中盐,是明中期盐业发展史上的重要一环。叶淇深谙明初开中盐法制的根本性弊病在于边防政治对盐法制度的捆绑,在明初开中之法制度基础上,以纳银中盐方式将盐法制度从边防政治中剖离出来,遵循了民间市场自主运行逻辑,减少了商人中盐的交易成本,同时又增加了政府的赋税收入,挽救了明朝中期盐法阻坏的局势,应该给予叶淇盐法制度正确评价。在此基础上,借用“官府掌控下的‘理性市场’模式”,透视出明代前中期盐法制度的形成与演变是“专制统治”和“理性市场”互相博弈、“应然”和“实然”彼此互动的产物。
关键词:开中之法;叶淇;盐法改革(www.daowen.com)
叶淇盐法改革始于明孝宗弘治五年(1492),叶淇以户部尚书受命清理盐法,改“纳粟中盐”的开中盐法制为“纳银中盐”,明朝对食盐专卖的白银货币化形式就此确立,这也成为中国古代盐业经济发展中重要一环。
关于叶淇盐法改革的历史地位与作用,明代人对它的评价不高,正德时期的户部尚书王琼认为“已开中者无课,有见课者未中,而盐法至是大坏矣”[3];嘉靖时期詹事府兼翰林院学士霍韬责难叶淇盐法改革破坏了原有的商屯制度,致使“边地遂日荒芜”“边方日遂困敝”[4];万历时期名臣徐学聚指出,“人以为利,而不知其坏盐法也”[5]。明末清初,时人有具体分析者,认为“明代边储之匮,自在屯政不修,而不尽关于盐法。其盐法之坏,又在势家乞中,而不关淇之变法也”[6]。近人对叶淇盐法改革的评价,有持具体分析的,大都认为古史中对叶淇盐法改革带来的“边储日匮”“盐法大坏”的记载有失偏颇,肯定了改革在畅通盐法、维护官商合作关系以及推动商品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巨大贡献,是明代盐法制度的进步[7]。也有持否定意见者,指出纳银中盐的做法早在成化末年就已经完成,叶淇盐法改革本身“毫无意义”,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虚构”。[8]而近人争论的焦点在于折银中盐之制起于何时且是否后人对叶淇盐法改革的制度性规约给予了过高评价。那么,如何评价叶淇盐法改革?本文拟从纳银中盐的运行逻辑和其得以实现的现实基础等方面对叶淇盐法改革的意义进行探讨,并求教于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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