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旧盐商与国民政府成功瓦解新盐法:盐价居高不下,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

旧盐商与国民政府成功瓦解新盐法:盐价居高不下,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旧盐商与国民政府的利益交换与协调使之成功地瓦解了国民政府力推新盐法的决心,盐价依旧居高不下。国民政府的新盐法承诺无法完全兑现,这不仅透支了民众期望,也使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严重影响到国民政府的权力合法性构建。[31]《卷头语》,载中国盐政讨论会编《蜕化期中的新盐法》,出版者不详,1935年,第1页。

旧盐商与国民政府成功瓦解新盐法:盐价居高不下,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

国民政府对民众舆论的引导与驾驭,使之赢得了部分民众舆论的认同与支持,为诞生未久的国民政府初步镀就了合法性底色。通过较为成功的舆论引导,国民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权力合法性构建;民众舆论对国民政府寄予厚望,对出台的新盐法也充满期待。新盐法公布后国民政府本应因势利导,充分借助民众舆论力量深入推动实施新盐法,但国民政府又担忧新盐法改革带来的盐税征收体系的更替会冲击其既有的征税体系,危及其财政收入安全,因而对新盐法实施犹豫不决。旧盐商与国民政府的利益交换与协调使之成功地瓦解了国民政府力推新盐法的决心,盐价依旧居高不下。国民政府的新盐法承诺无法完全兑现,这不仅透支了民众期望,也使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严重影响到国民政府的权力合法性构建。民众舆论到头来被国民政府利用,沦为打压旧盐商和推进盐政加税的“利器”。

在围绕新盐法而展开的舆论博弈中,国民政府从民众舆论寄予自己的厚望中切实感受到民心可用,充分借助民众舆论来打压旧盐商,迫使旧盐商主动作出较大让步,实现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不愿让渡地方利权的大部分地方势力不得不交出地方盐税征收大权,俯首听命于国民政府。国民政府也备受民众舆论压力的影响,其后来虽然不愿力推新盐法,但又不得不沿着新盐法变革轨迹前行。面对新盐法变革,国民政府的行政院、财政部与立法院之间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他们对新盐法的公开表态往往态度迥异。行政院和财政部只希望变革原有的盐税收入征收体系,增加中央财政收入;立法院希望通过出台新盐法来彰显其民意底色,赢得民众舆论的认同与支持;这使国民政府陷入自相矛盾的被动境地。国民政府内部自相矛盾的盐政举措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它的舆论引导成效,还造成民众舆论开始疏远、冷漠面对国民政府。

【注释】

[1]基金项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轻化工大学中国盐文化研究中心资助项目“舆论博弈视域下的南京国民政府新《盐法》改革研究”(编号:YWHY17-04)的阶段性成果。

[2]作者简介:陈开江(1977—),男,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思政部副教授,硕士,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近现代中国问题研究。

[3]参见陈开江、陈龙国:《利益汇聚与舆论抗争:国民政府新盐法通过前后的民众舆论探究》,《盐业史研究》2019年第4期,第28-29页。

[4]陈开江:《旧盐商对国民政府新[盐法]改革的舆论误导与阻扰探究》,《盐业史研究》2016年第3期,第42- 43页。

[5]各组审查报告:《统一财政案》,《申报》1928-07-08-19。

[6]《致冯玉祥密电》,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99页。

[7]方汉奇:《中国新闻传播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02页。

[8]《增補盐务革命史》,《盐迷专刊》1935年第1期,第16页。

[9]《增補盐务革命史》,《盐迷专刊》1935年第1期,第21页。

[10]民国盐务学校自治会:《改革盐法问题汇录》,北平:和济印刷局,出版时间不详,第199页。

[11]《行政院公报》第215号《训令》,1930年12月27日。

[12]《皖省征收盐引附捐》,《申报》1931-01-01-13。

[13]《行政院驳斥皖省请加盐附税》,《申报》1931-02-01-12。

[14]《国府严令制止皖省盐税附捐》,《申报》1931-02-08-04。

[15]《盐政之根本改革》,《中央日报》1931-04-01-03。

[16]《新盐法远胜旧盐规》,《中央日报》1931-04-10-04。

[17]《忠告阻扰新盐法之旧盐商》,《中央日报》1931-04-16-03。(www.daowen.com)

[18]龚德柏:《驳“湘鄂西皖四岸运商总会公表盐法之商榷”》,《中央日报》1931-04-11-03。

[19]伯穆:《驳“盐法平议”》,《中央日报》1931-04-20-03。

[20]《忠告阻扰新盐法之旧盐商》,《中央日报》1931-04-16-03。

[21]《新盐法之应声》,《中央日报》1931-04-17-03。

[22]《新盐法当然实行》,《天津大公报》1931-03-29-03。

[23]《新盐法决施行》,《申报》1931-04-21-03。

[24]《盐法施行期尚有待须盐务改革委员会组织成立》,《中央日报》1931-06-01-03。

[25]《盐税库券救济财政难关》,《申报》1931-07-31-08。

[26]《财政部抄发盐政改革委员会组织法令》,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90页。

[27]《行政院饬成立盐政改革委员会密令》,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99页。

[28]《增补盐务革命史》,《盐迷专刊》1935年第1期,第26页。

[29]张传英:《分区施行新盐法之检讨》,《盐政杂志》1936年第63期,第9-10页。

[30]张传英:《分区施行新盐法之检讨》,《盐政杂志》1936年第63期,第12页。

[31]《卷头语》,载中国盐政讨论会编《蜕化期中的新盐法》,出版者不详,1935年,第1页。

[32]《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通过关于新盐法之提议案》,载中国盐政讨论会编《蜕化期中的新盐法》,出版者不详,1935年,第29页。

[33]《行政院饬成立盐政改革委员会密令》,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98页。

[34]《财政部盐务署抄发五中全会通过盐政改革案等文件令》,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206页。

[35]张传英:《分区施行新盐法之检讨》,《盐政杂志》1936年第63期,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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