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6月以后至抗日战争前)
1.向民众明示新盐法施行日期未定
新盐法公布后,与民众舆论大力宣传赞颂新盐法形成鲜明对比,国民政府的报刊传媒却竭力对新盐法施以冷处理。这时国民政府一方面担心实施新盐法后财税收入发生短少,另一方面财政部企图以新盐法施压旧盐商迫使他们积极认购其即将发行的盐税公债。1931年6月1日,《中央日报》发文《盐法施行期尚有待须盐务改革委员会组织成立》,声称新盐法虽“昨日明令公布”,但“新盐法之施行日期,仍须待盐务改革委员会按照组织法正式组织成立,对盐政应新应革之事件有一具体计划后,再由政府另以命令决定云”[24]。国民政府以施行日期未定为由,并以盐务改革委员会的成立与运转作为新盐法实施的前提,从而名正言顺地将新盐法的施行日期无限期地推迟了。与此同时,国民政府的报刊传媒还竭力宣传6月1日颁布的训政约法,以此来冲淡民众舆论对新盐法的关注。
1931年7月,国民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发行盐税公债八千万。为了吸引旧盐商承募购买,“财部拟声明,在此项库券本利未清偿以前,不实行自由贸易就场征税制”[25]。国民政府与旧盐商之间的利益交换使之撤回了力推新盐法的决心,开始对民众舆论采取敷衍应付策略。
2.以迁延设立盐政改革委员会糊弄民众舆论
1932年4月,立法院会议议决通过《盐政改革委员会组织法》,国民政府于6月3日明令予以公布。该组织法一方面明令“经营盐业或与盐商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派充盐政改革委员会委员”,以示国民政府与旧盐商之间的切割,回应民众舆论对旧盐商御用文人掌控盐政改革委员会的关切;另一方面限定其委员由“于盐务上富有学识经验或著作者”和“于法律经济财政有特殊学识经验者”担任,为民众舆论所拥护的盐政专家进入委员会留下念想,示好于民众舆论[26]。但盐政改革委员会后来却沦为国民政府敷衍民众舆论的一块招牌,“《盐政改革委员会组织法》公布业已两年”,“行政院及财政当局迄未依法组织,以实行盐法所规定之一切盐政兴改计划,致积弊未能清除,人民反受害日深”,因此民众舆论强烈呼吁尽快成立盐政改革委员会来推进实施新盐法[27]。国民党四届五中全会为此通过决议限一个月内成立盐政改革委员会。
1935年1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初步拟定盐政改革委员会委员人选,“除当然委员外,不但改革家无一当选,即求一盐务专家,亦不可得”[28]。国民政府还于6月22日公布《修正盐政改革委员会组织法》,“修正组织法中”“改革委员会有任免职员指导设施之权”,“皆已取消”,使之“在实际上一变而为部署之顾问机关”[29]。为了抑制民众舆论对其新盐法改革的影响,国府财政部“又在部内特设盐务改革研究会,对于新盐法施行前,应行改革事项,一律妥加研究”[30]。行政院的行为招致了民众舆论的强烈反对,舆论指出盐政改革委员会“原为一强有力之改革机关,竟一变而为虚应故事之设计机关。今并此空有其名之机关,亦且迁延至再,未能成立”,呼吁国民政府“能遵照党政权力机关迭次决议案,设法推行,以昭大信”[31]。(www.daowen.com)
3.及时回应食盐中毒案中的民众舆论风暴
1934年5月9日,在国民政府的首都南京竟然发生多达34人死亡的食盐中毒案。食盐中毒事件发生后,民众舆论掀起讨伐旧盐商、实施新盐法的舆论攻势。国民政府在第一时间宣布废除旧盐商在南京的专卖权,让精盐进驻补缺,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安抚南京市民情绪。为了缓解民众舆论压力,在1934年5月举行的南京财政会议(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上,国民政府不仅通过了设立盐政改革委员会以便推行新盐法、分期推行新盐法等决议,还提出在“芦盐淮盐及浙盐区域”,“逐步取消产区轮运帆运票额及各场配额限制”“逐步取消销区轮档办法、准商民自由买卖”“逐渐取消精盐销区之限制”等具体办法[32]。这为期盼新盐法实施的广大民众打了一剂强心针,因南京食盐中毒案而发酵的民众舆情暂时得到缓解。
在南京食盐中毒案发生后不久(1934年9月28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决议,“迅即依法成立盐政改革委员会,以便早日实施盐法”[33]。这又为民众留下了快要实施新盐法的念想,民众舆论再一次被欺骗了。
4.通过代表大会决议令民众重拾新盐法即将施行的希望
1934年12月在国民党召开的四届五中全会上,各地电请施行新盐法的电报如雪片般涌向会场。在其第三次会议上,陈肇英等提出《请克日成立盐政改革委员会一年内实行盐法案》,周启刚等提出《恢复人民食盐自由并准许人民自由贩运案》。会议通过决议,“按照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限一个月成立盐政改革委员会,筹议各项规章及施行细则”;“限于民国二十五年底完全施行盐法”[34]。会议议决以1936年底为限全面实施新盐法,这使“公布四年有余,不能施行之新盐法,至此始有一确实施行之期限”,暂时为广大民众吃下定心丸,“举国上下,诚宜额手称庆,喜从此食盐自由矣”[35]。
但此后国民政府实施新盐法的进展仍然停滞不前,筹设的盐政改革委员会也差强人意。在1935年11月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民间团体向大会掀起了推动新盐法实施的函电舆论攻势,民间报刊也不断传递呼吁新盐法实施的民众声音,参会代表也联名多方提出推动新盐法施行的提案,国民政府不得不承诺1936年底起分区实施新盐法,但后来却因中日民族矛盾的日益尖锐而再度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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