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3月21日至5月30日)
1.积极宣传与热烈赞颂新盐法
1931年4月1日,国民政府的《中央日报》发文《盐政之根本改革》,批评过去“我国历来盐政”,“法度纷乱,习为故常,积弊丛生”,导致“盐吏因缘操纵,得藉为中饱之资,盐商囤积居奇,竟视为生产所在,论者至目盐务为恶浊之薮,数百年来民众呻吟于创巨痛深之中,莫为援手”;极力渲染新盐法改革之必要,将矛头指向“分地定引之制”,其造成“盐利之权”“为专商所独占”,“行盐之区,化为专商之世业,以划地行盐,而人民无选购之自由”;揭示民国政府沿袭引岸制造成“国家遂蒙巨额之损失,人民亦加重大之负担,于是国与民交受其弊”;控诉旧盐制之六大弊端,指出要“从根本上改革盐政,首宜废除专商”和“破除引界”;宣扬新盐法将“就场征税、任人民自由买卖”作为“盐政改革之原则,实属应时势之需求,得民众之心理,并符合民主主义之精神,可谓最近立法上一大成功”;最后总结新盐法实施后将具有“破除盐界”“禁止垄断”“剔除积弊”等八大利益[15]。
1931年4月10日,《中央日报》发文《新盐法远胜旧盐规》,通过记者访谈立法院委员陈长蘅,指出我国“盐产数量与需要程度供过于求,然一般人民仍食高价之盐,或感淡食之苦”,其主要原因在于“引岸包商制之弊害”,“享受引岸制之盐商饱获其利,而生产者与消费者均受其苦”;新盐法施行后“垄断高价等弊,不惟不致发生,因自由买卖之故,盐价当趋低落”,因此“自由买卖不致垄断”[16]。其一方面将旧盐制的积弊归咎于旧盐商,撇清国民政府的责任,另一方面大力宣传新盐法实施后拥有的“直接交易”和“就场征税”等优势,以驳斥旧盐商对新盐法的攻击。
2.组织力量反击旧盐商的舆论误导
其时旧盐商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不仅“百端破坏,肆意阻扰”,还“在报端作反动宣传,以冀淆惑听闻,为稽延时日之计”[17]。为了反击旧盐商,《中央日报》于1931年4月11日在其第三版醒目位置以大量篇幅刊发其支持者龚德柏的文章《驳“湘鄂西皖四岸运商总会公表盐法之商榷”》,“逐条驳辩”“旧盐商所持之理由”,指出“旧盐商之意,不过保持其世袭‘不当得利’之特权,因其毫无理由,故不能不设为危词,耸人听闻,以图售其技(伎)俩于万一”;同时标榜国民政府,“要知今日系为民众谋利益之革命政府,对于此种竭四万万人民脂膏、供少数人诛求之恶劣制度,决无永久许其存在之理”[18]。
《中央日报》又于1931年4月20日刊发署名为伯穆的《驳“盐法平议”》一文,指出“自三月二十一日立法院通过盐法以来,全国舆论,咸以新定盐法为确立盐政改革之原则”,“热烈希望政府毅然决然公布施行”,而张佩严的“盐法平议,淆乱是非,甚于专商广告”,作者不惜笔墨逐项批驳,最后下一断语,“反对盐法者,惟有自外于人民之专商”[19]。这也反映出在民众与旧盐商进行舆论交锋之际,国民政府的报刊传媒假意站在民众舆论一边;民众舆论因此而被蒙蔽,幻想国民政府能够帮助他们维护其盐业利益。(www.daowen.com)
3.警告旧盐商不要阻扰新盐法实施
为了警告旧盐商不要在新盐法改革中兴风作浪,国民政府御用媒体《中央日报》在1931年4月16日刊文《忠告阻扰新盐法之旧盐商》,宣示国民政府对盐政改革“已具决心”,“新盐法之实施,为期当不在远,绝非任何反动,所能望其撤废,亦非任何障碍,所能阻其进行”;忠告“旧盐商从速觉悟,翻然改图,不再为似是而非之争辩,不再取卑污破坏之手段,以阻扰新盐法之施行”;警告旧盐商勿因阻扰新盐法“致自绝于政府,自绝于国人,自绝于革命”[20]。这篇蕴含政府态度的警告檄文公开为民众舆论撑腰,狠狠地打击了旧盐商的嚣张气焰。
为了进一步震慑旧盐商,《中央日报》还于次日刊文《新盐法之应声》,宣称“新盐法实施在即,各地民众莫不表示热烈赞同”,“山西河东运城商民陈学文等近具愿书联呈财部,请先从潞纲试办,以资利导云云,所陈理由,极为充足,足为新盐法施行张目”;并借民众之口控诉盐商罪恶,“一县之内,由包商独家专卖搀(掺)搅硝板沙土及其他私制劣盐,以为垄断;人民苦于限制,虽贵价亦须购食,往往有罹疾病而死亡者,其贻害地方,不堪言状”;“若行新法,化专利为普通,不徒扩充地方人民之业务,而河东市面,亦必日渐发达”[21]。国民政府的报刊公开刊发民众对旧盐商的谴责报道使旧盐商倍感压力,不敢再向先前那样猖狂地攻击新盐法了。
4.表态一定会实施新盐法
由于不少旧盐商竭力阻扰新盐法的公布与实施,加之一些地方势力和财政部也纷纷施以阻力,国民政府未能及时公布新盐法,大公报、申报等报刊相继传出新盐法将暂缓实施的消息,不少民众通过民间报刊媒体发声敦促国民政府公布新盐法。蒋介石不得不公开表示,新盐法“当然实行,以扫除陋习”[22]。国民政府宣传部下辖之中央社于4月20日向各报刊媒体供稿发电声称,“新盐法决定施行,无论专利盐商如何反对,政府必须顾虑多数国民之利益,铲除历年积弊,现该法正在政府审核中,本周国府会可讨论公布施行日期”;并辟谣,“外传改增税率说,政府并无是项提议,立法院亦未接政府令复议公文”[23]。但新盐法依旧未能予以公布。
1931年5月国民会议在南京召开,部分参会代表和与会盐政专家先后提出《催促国府克日施行新盐法并限期成立盐政改革委员会案》和《请政府公布新盐法以利民食案》,国民会议于5月11日第三次大会表决予以通过,催促国民政府尽快公布并施行新盐法。迫于民众舆论压力,国民政府被迫于1931年5月30日公布新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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