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元狩四年(前119),于广陵(扬州)设置盐官,征收盐税。郡有盐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后汉书·百官志》曰:“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
泰州税碑亭
汉武帝元鼎二年(前115),桑弘羊试办均输,在广陵(扬州)等地设置均输官、监卖盐官、司盐校尉、盐监都尉、总监等官员,隶属国家大农令、司盐都尉管理,主要职责是管理盐业生产和运销。
东汉时,光武帝废盐专卖之法,解私煮之禁,自由贩运,则在淮南设监卖盐官,就场征税。在建安元年(196)后的一百多年间,对盐业由专卖制改征税制,并于广陵(扬州)设监卖机构,负责监治盐务及销盐事宜。
唐开元年间(713—741),盐税征收由州、县官兼理,不另设盐官。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江淮转运使裴耀卿“置输场、盐仓,以收淮盐”。在扬州设转运院,专门运销淮南道扬州、楚州等盐场生产的食盐。乾元、宝应年间(758—763),第五琦、刘晏先后于淮南地区设置海陵监与扬州巡院,收榷亭户盐货。
宋初,于淮南通、泰地区设置海陵监、丰利监,各监都设买纳官,掌出纳诸场盐课。雍熙年间(984—987)以后,于京师设榷货务,边塞置折博务,受理商人纳粟帛(或银钱)折换盐货。南宋时,于建康(南京)等地设务场,受理商人输钱买淮南盐钞。赵开改变盐法,置合同场收引税钱,引课之法盖始于此。(www.daowen.com)
南宋朝廷的第一个中央专卖机构设在真州(今扬州仪征)。其名称,先为“提领措置真州茶盐司”,后改称“真州榷货务”。
元代,于扬州设两淮都转运盐司,受理盐商纳钱买引。于各盐场设场司,主管灶户缴纳盐课。至元十四年(1277),两淮都转运盐使司衙门由海陵(泰州)迁至扬州。大德四年(1300),设批验所于真州(仪征),辖盐场29个。
明洪武二十五年(1392),分别在两淮30个盐场设立盐课司署,负责盐的生产、运销、征税、缉私,以及户籍、草荡等的管理。万历四十五年(1617)九月,户部郎中以按察使署理两淮盐政,任盐法道的袁世振到扬州,提出了“纲运法”(盐政纲法)。同时在扬州古街东关街西,设立查验场盐的稽合机构批验所。盐商凭引从盐场提盐,运扬入仓,等候稽合,然后始可转运各岸销售。
清顺治二年(1645)起,于扬州设两淮巡盐御史(或称盐课监察御史、盐政御史)巡视两淮盐课,统辖江南、江西、湖广、河南各省、州、府、县额定引盐的销售,监督户部所属运司、分司、盐课司及场灶生产运输管理,查缉私盐等。道光十五年(1835),林则徐出任江苏巡抚(次年两次升任两江总督),巡查泰州,在泰州滕坝树起《扬关奉永禁滕包各坝越漏南北货税告示牌》,以震慑不法盐商,警示后世之人,保证盐税等课税准时、足额上缴。同治八年(1869),淮盐总栈搬迁至仪征十二圩,更名为“两淮盐务扬子总栈”。两淮盐务扬子总栈下设浦委厅、淮盐掣放局、淮盐批验所、查舱局、毛盐局、盐务警察总局等,机构十分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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