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马来西亚对外籍劳工政策的总原则
虽然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各类公司培训和使用本地员工,但是因马来西亚国内劳动力短缺、本地雇员对一些工作岗位缺乏兴趣、本地雇员工作薪资较高且吃苦耐劳程度较低等原因,所以政府允许在部分领域雇佣外籍劳工。马来西亚政府规定可以雇佣外籍劳工的工作领域有:建筑业、种植业、农业、制造业与服务业特定领域(佣人、餐馆工人、清洁工人、货物搬运工人、收容所、洗衣店、岛屿度假胜地工人以及高尔夫球俱乐部的球童等)。为了减少雇主对外籍劳工的依赖,政府制订了严格的政策和外劳申请程序,同时协助国人寻觅适当工作。
目前,马来西亚尚未对中国开放其上述工作岗位的普通劳务市场。2003年9月,中马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雇佣中国劳务人员合作谅解备忘录》。2004年初,中马劳务合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并签署会议纪要。据此,马方向中国开放了古建筑维护、制瓷、木器加工、家具制造等四个行业。同时,中方还向马有关政府部门提交了首批18家开展对马来西亚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名单。但是,上述四个行业劳务均属技术工人范围,由于薪资较低以及对技术劳务定位的认识不同,目前,双边劳务合作尚未得到有效开展。
2.外资公司雇佣外籍劳工担任管理和技术职务的规定(www.daowen.com)
外资公司在马来西亚经商可雇佣外国员工担任公司管理职务,也可将某些主要职位永久保留给外国人。相关规定如下:外国公司缴足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者,可自动获得最多10个外国员工职位,包括5个关键性职位;经理职位的外国员工雇佣期最长可达10年,非经理人员的可达5年。外国公司缴足资本超过20万美元但少于200万美元者,可自动获得最多5个外国员工职位,包括至少1个关键性职位;经理职位的外国员工雇佣期最长可达10年,非经理职位的可达5年。外国公司缴足资本少于20万美元者,外籍职位核定将依据以下原则考虑:缴足资本达到14万美元(约50万马币)[6],可考虑给予关键性职位;具备专业资格及实际经验的经理职位可考虑获得10年雇佣期,具备专业资格及实际经验的非经理人员雇佣期可达5年,但是公司必须培训马来西亚国民使其最终能接任该职位;关键性职位及时限的数目依据个案而定。马来西亚公民拥有的制造业公司,可依要求自动获得所需的技术性外籍职员位置,包括研发职位。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负责制造业公司外籍职位的审批工作。
3.马来西亚外籍劳工的社会保险规定
马来西亚外籍劳工的社会保险涵盖了工伤保险以及伤残保险计划,包括雇员工伤、职业病、意外、伤残、死亡。社会保险的管理和执行机构是社会保障机构(PERKESO)。外籍劳工受到《劳工赔偿法》(1953年)的保护,马来西亚工人和永久居民受到社会保险的保护。在马来西亚工作和居留的外籍劳工可通过向公积金管理机构(同时向雇主提供复印件)提交通知的形式,选择缴纳公积金并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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