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调劳动关系遵循的五项原则
第一,劳动者的劳动不仅是为个人生存,同时也是对上帝、对国家的贡献;第二,工人不仅是企业的劳动力,同时也是人,要从人道主义出发,尊重人格;第三,工人和资方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平等的伙伴关系;第四,劳资双方解决分歧,要像兄弟一样协商解决,不要对抗;第五,工人与企业利益共享。
2.印尼提倡在企业成立劳资协商机构
政府规定,企业工人人数在50人以下的,劳资双方各派代表人数至少为2人;企业工人人数在50人以上的,劳资双方各派代表人数至少为3人;劳资双方代表人数可以不对等。协商组织主要就企业经营、管理、工人权益等方面召开会议进行协商,其作用主要是为劳资双方的协商创造良好的气氛,保护工人的利益,让工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协调劳资关系等。
3.有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谈判、集体协商制度(www.daowen.com)
集体谈判是由企业工会代表工人与企业经营者代表进行,目的是达成本企业的集体协议。集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人的工时、工资、劳资纪律、工种、岗位调整、保险福利、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一些职责权利,以及发生争议后的处理程序规定等。协议主要是在不违背国家劳动法规、政策的情况下,根据劳资双方的实际情况再制定一些本企业所需要的条款。集体协议经工人代表讨论,双方协商同意后向全体员工宣布,经政府劳工部门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雇主依据集体协议对员工进行管理,员工依据集体协议来进行生产活动并维护自身的权益,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据集体协议来处理劳动争议。集体协议每两年可以根据劳资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做一次修改,满三年可以重新签定。集体协议签定后,应报劳工部门审批。
4.没工会的企业依法制订内部规章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
企业规章制订后,也应报劳工部门工作条件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审批。因执行企业规章发生争议可按国家规章的程序进行处理。2012年,印尼大、中、小企业共14万家,其中有工会的企业约10600家,占7%。主要原因是印尼的企业规模25人以下的小企业较多。另外,从国际上看,工会数量及会员数量呈下降的趋势,对印尼也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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