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国籍法》是以血统主义为准则的立法,认为“无论去国几百年,距国几万里,凡为其国之血系,即皆为本国之民”。加之清末维新派和同盟会为争取海外华人的支持,在华人中进行宣传、鼓动,使华人的民族主义情绪更为高涨。这就引起泰国当局的警觉和忧虑。针对清政府1909年的血统主义的《国籍法》,1913年泰国拉玛六世王颁布了一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法》,宣布凡在泰国出生的人,不论其父母属于何国国籍,都属泰国人。这就造成了海外华人双重国籍的问题。
1918年,拉玛六世皇颁布《民校条例》,目的是预防华校成为中国思想的传播场所。这是泰国政府对华文学校控制的开始,但此时泰国政府的同化政策仍然是比较温和的。1939年6月24日暹罗国改国号为“泰国”,1945年复名“暹罗”,1949年再度改名为“泰国”,沿用至今。1939年上台的泰国立宪政府总理銮披汶,他依附日本法西斯,推行狭隘的民族主义,实行排华政策:颁布管制华人商业的法令、划定华人禁区、封闭华校和华文报纸。1945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是世界“五强国”之一,华人的民族主义又高涨起来,又引起泰国当局的不安,1948年銮披汶再次上台,变本加厉地推行排华政策:规定华人不能从事的职业有八九十种,不准华商经营的行业有21种。由于双方民族主义作祟,引起泰华两民族的矛盾冲突,破坏了原来泰华两个民族的和谐与团结。这一时期华人人心惶惶不可终日,受害最大的是华人中下层人士,深陷失业、破产、流离失所或遭驱逐出境的困境。(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关心海外华侨的切身利益,为了有利于海外华人的生存和发展,赞成和鼓励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按自愿的原则选择加入居住国国籍。20世纪60年代以后泰国排华情况有所缓和,泰国政府加强对旅居泰国华人的同化措施。1975年中泰建交,泰国政府随即解除对华侨入籍的限制。泰国总理克立·巴莫还宣布,华侨入籍不必改为泰国人的名字。1975年后,泰国政府的华人政策由排斥转向宽容同化,并认为将华人同化并融入泰国社会是最为有利的。泰国政府的宽容同化政策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鼓励华侨入籍泰国。依照泰国《国籍法》,华侨在泰国所生的子女都是泰国国民。民族识别仍为华族,但一律被认为是泰籍人,即“华族泰籍人”。到了第三代,即这些华族泰籍人所生的子女及其后裔则都被视为“泰族泰籍人”。另一方面,逐渐给予入籍华人与泰人同等的各项权利。为此,泰国当局不断修改选举法,鼓励华人参加政治活动,也取消了对华人从事职业的限制,华人经济因此得以迅速发展。同时,只要对泰国社会有重大贡献的华人,都得到国王授勋封爵。郑午楼先生曾表示:“生在皇上圣泽荫庇下的泰国华人,大家得到安居乐业,所以人人以此而觉自豪,并给予社会以报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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