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资企业劳动合同类别
凡是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劳动者,都要与企业负责人(或授权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按照越南劳动荣军与社会部印发的统一格式来签订。劳动合同有无期限劳动合同、有期限劳动合同和季节性劳动合同三种,只要签订其中一种即可。合同期满后,若双方都不提出结束合同,有期限劳动合同则变为无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必备内容规定
从双方商定的那天起,劳动合同就有效力,如果双方尚未商定有效力的合同日期,那么劳动者正式工作或试用的那天就算为劳动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由双方协商签订的劳动合同,要符合劳动法律、集体劳动条约,并且一定要包括下列内容:所要做的工作、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资,确保的劳动保护权,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缴纳的社会保险,有需要还要规定试用条件。劳动合同一式两份。
3.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
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可就试用条件和试用期问题进行协商。根据工作性质,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对于较为复杂的管理、技术工作,试用期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天。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同的内容也要包含劳动合同必备的主要内容,工资不得低于该项工作应得报酬的70%。在试用期间,双方均有权不用事先报告就可以结束合同,也不用赔偿。试用期满前,外资企业要把结果告知劳动者。如果试用期满了,外资企业仍然不作通报,劳动者仍然继续工作,劳动合同就自动正式签订了。
4.工作岗位调动的规定
因生产经营需要,外资企业可以调动劳动者到其他地方工作或做其他岗位工作,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并且要事先通知。如果调动工作时间超过30天或者调到其他地方工作,要征得劳动者同意,并由双方协商条件;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就不允许调动。
当外资企业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紧急、突然情况,劳动者不能按劳动合同继续工作时,可以调动劳动者岗位或到其他地方工作,但时间不得超过60天。如果调动工作时间超过60天或者调到别的地方工作,需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并由双方协商条件。如果劳动者不同意,除了发放不低于以前岗位的工作报酬以外,外资企业要发给其相当于工资50%的补助。
5.劳动时间、加班、休息及保护
外资企业一天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一周不超过48个小时,22点至次日6点为夜班时间,该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不少于30分钟。给下列人员每天至少减1个小时的工作时间:从事有毒、繁重、危险工作的人员;有7个月身孕的妇女;正在抚养12个月以下婴儿的妇女;未满18周岁者。
外资企业需要加班,要与劳动者商定,但在下列情况下则可要求员工必须加班:克服自然灾害、不幸或防止发生灾难;因转移外资企业地点的紧急工作;弥补外资企业因不可抵抗因素停止活动所损失的时间。一年中加班时间不能超出150小时。劳动者每周可以固定休息一天(连续24小时),若本周无法休息时企业要在下周内安排补休。若得到企业同意,劳动者可以因其他私事不带薪休息,休息时间由双方商定。对于一些有特别工作条件的工种和工作,可以延长正常工作时间,但在集体劳动条约中要注明有适当的补休制度。
6.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要注明工资计算办法(可以是按时、日、周、月、承包额计算)。工资要符合集体劳动条约,最低不得少于越南劳动荣军与社会部每年公布的外资企业的最低工资幅度。
外资企业要根据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生产经营领域、工种、劳动条件、当时的物价,但不分性别、不分年龄地给予劳动报酬。
上夜班的报酬至少要比上白班的报酬高50%,加班费至少要高于正常上班时间报酬的50%。外资企业安排劳动者暂时到其他地方工作或干其他的工作,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以前的工作报酬;不是因劳动者过失而暂时停工,企业要发给其相当于工资的50%补助。
要让劳动者知道自己工资中被扣除的款项。要遵照劳动法律、集体劳动条约或法院的决定扣除工资。当企业破产解散、清算时,要优先结算员工的工资。
7.社会保险
外资企业每月有义务交纳相当于在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工资总额的10%的社会保险金。其中把2%交给当地劳动机关用作失业补助费;8%用作企业保险基金,由企业代表与劳动者代表共同管理,以作如下社会保险开支:给病痛、劳动灾难、职业病补助,怀孕、生育补助,工作期间死亡者的埋葬费。
劳动者每月有义务把工资中的10%交给当地社会保险基金会,以作如下社会保险开支:养老金,因疾病、职业病、劳动事故或不幸造成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补助费,正在享受养老金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者死亡丧葬费,给死者亲属抚恤金。
8.劳动合同终止的客观条件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可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协商工作已完成。投资许可证期满或被毁,外资企业被迫停止活动,被解散、被清查。劳动者被判刑6个月以上或被法院处以刑罚,使得劳动者不能继续工作。劳动者死亡。劳动合同终止除了上述客观条件,双方协商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www.daowen.com)
9.劳动者随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外资企业故意拖延发工资或少发工资和补贴、虐待劳动者,劳动者因身体状况或家庭境况确实有困难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有以上情况发生,劳动者可以随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外资企业不遵照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员工也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但是,无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最少提前60天向外资企业报告终止劳动合同事宜,有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要提前30天,临时劳动合同的员工要提前1天。在事先报告期限结束之前,双方均可收回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事先报告期限结束后,对方不作答复,即终止劳动合同。
10.外资企业有权单方停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外资企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单方停止劳动合同:
(1)劳动者经常不完成根据合同所规定的工作。
(2)劳动者有偷窃、欺骗行为或其他严重危害企业财产、利益的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的规章制度。
(3)劳动者因患病或工作受伤,送治6个月仍无法恢复,失去劳动能力。
(4)企业因天灾遭受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被迫压缩生产和停止活动。
(5)企业因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改变生产结构,要减少工作岗位(人员)。
除第(2)种情况以外,外资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时,对无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最少要提前60天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事宜,有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要提前30天通知,临时劳动合同的员工要提前1天通知,而且要参考外资企业里的劳动代表的意见。外资企业因遇到第(4)种、第(5)种情况终止劳动合同,要事先报告越南当地劳动机关。
除第(4)种情况外,外资企业对下列劳动者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孕妇、产妇、正在抚养12个月以下的婴儿的妇女;病休、遭受劳动事故、患上职业病,正按医嘱在6个月期限内医治疗养的劳动者;正在工休的劳动者。
11.终止劳动合同的工资结算和赔偿
从终止劳动合同那天起,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星期,双方有责任结算各种款项、工资、离职后的补助金以及可能的赔款。外资企业负责把劳动者的劳动档案等其他证件发回,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发给必要的证书、证明。
如果违反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或者违反上述事项报告或通知期限,违反一方要承担向对方赔偿的责任。赔偿数额按越南劳动荣军与社会部的规定来确定。
12.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外资企业和劳动者均有权向越南各级劳动机关包括劳动荣军与社会部就劳动问题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诉15天内要对申诉予以答复。
劳资双方要本着和解、公平合理、维护相互利益的精神,先通过双方直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执。如果协商不下,双方可选择下列调解和仲裁方式之一:
(1)双方代表人数相等的,由当地劳动机关做中间人的调解委员会。
(2)由当地劳动机关成立主持的仲裁委员会或由双方商定的仲裁人。
(3)由劳动伤兵社会部选派的仲裁人。
调解成功则由双方商定的调解和协商方式记入集体劳动条约。如果调解不成,仲裁没有效果,可以把劳动争议交由人民法院审理。审理申诉、调解和仲裁程序由劳动荣军与社会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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