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除符合《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外,均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纳税。
学员提问: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由一个法人股东A和5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法人股东A持股60%,5名自然人股东等比持股40%,公司拥有综合开发项目、宾馆分公司和住宅开发项目三个经营项目。截至2012年末,公司资产总额21000万元,净资产18000万元,尚有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600万元。为提高市场竞争能力,2013年1月,经股东会议决定,将宾馆分公司分离出去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国泰国际大酒店,然后由一家香港酒店公司注资扩大经营规模。甲公司已经在工商管理局办理了减资手续,并按照2﹕1的比例等比例缩股,即甲公司原股东持有的2股,缩股后变成甲公司持有1股。分立的国泰国际大酒店注册资本8000万元,股权结构不变,分立资产的账面净值为1100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评估价值为14000万元。
老师答疑:
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www.daowen.com)
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除符合《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外,均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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