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处理。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8000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0000000
(2)纳税调整。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权人的股权投资暂不确认损失,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税务处理为,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等于原债权的计税基础即2000万元,股权投资损失为0,这就产生了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8行“特殊重组”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80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0,“税收金额”0−“账载金额”(−800)=(+800)万元,结转计入第3列“调增金额”,第3列合计数再汇总结转到主表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800万元,形成应纳税所得额。
(3)所得税会计处理。纳税调增的800万元,在股权转让时可以抵扣,抵扣时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减少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这种差异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800×25%=200万元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把800万元登记在“纳税调整台账”的收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000
于是,这笔长期股权投资形成两个成本,会计成本1200万元,计税基础2000万元。(www.daowen.com)
(4)根据《4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权人对债务重组业务暂不确认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备查: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3)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4)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5)讨论
需要指出的是,《通知》对于债权转资本的业务,对于债务人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暂不确认所得,是一种优惠;但是,对于已经对债务人作出让步的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暂不确认损失,不但不得扣除,还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看来很不公平。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税务处理或特殊性税务处理。”作为债权人,在与债务人进行债权转资本的债务重组中,一定要充分考虑税法的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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