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债务重组的特殊性及税务处置

债务重组的特殊性及税务处置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操作实务]债务重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0%=66.67%,大于50%,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这就是将债务重组所得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摊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交税。3)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债务重组的特殊性及税务处置

1.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通知》规定,债务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操作实务]

债务重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00÷600)×100%=66.67%,大于50%,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债务人乙房地产公司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1)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4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4000000

借:营业外收入 4000000

贷:本年利润 4000000

(2)纳税调整:

乙公司根据《通知》规定,应当将400万元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摊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12年税收确认所得=400÷5=80(万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8行“特殊重组”进行纳税调整。第1列“账载金额”填40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80万元,“税收金额”80万元−“账载金额”400万元=−320(万元)结转计入第4列“调减金额”。第4列合计数汇总结转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5行“减:纳税调整较少额”320万元。

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各行数字如下:

第13行“利润总额”600万元。

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320万元。

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

第26行“税率”25%。

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70万元。

(3)所得税会计处理。

根据《通知》规定,纳税调减的320万元,以后4年仍要纳税,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把320×25%=80(万元)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并把320万元登记在“纳税调整台账”的收方,然后计算:

1)2012年当期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600−320=280(万元)

应交所得税额=280×25%=70(万元)(www.daowen.com)

2)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0

递延所得税负债=320×25%=80(万元)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80−0=80(万元)

3)确认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70+80=150(万元)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1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800000

(4)后4年的纳税调整。第二年(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首先,在“纳税调整台账”付方登记80万元;然后,在附表3第8行“特殊重组”的第1列“账载金额”填0,第2列“税收金额”填80万元,差额80万元结转到计入第3列“调增金额”,“调增金额”的合计结转到主表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进行纳税调增;把80×25%=20(万元)从“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转回: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00

以后3年同样处理。这就是将债务重组所得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摊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交税。

(5)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规定,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备查: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3)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2.债权人甲建筑公司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4000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4000000

借:银行存款 1600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600000

(2)《通知》对债权人纳税无特殊规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根据《4号公告》的规定,应准备以下资料备查: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3)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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