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以及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都需要依法进行清算。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2.企业清算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结束经营,应当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3.企业清算净所得的分配(www.daowen.com)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的净额为清算净所得,可以按规定向所有者分配。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分配给个人股东的股息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企业清算的税务管理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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