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使用亏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如何使用亏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要求我公司补交税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以罚款4万元。我公司1月—6月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请问,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此项规定包含的意思是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当年的亏损而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按照这项规定,你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7.5万元。

如何使用亏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学员提问:2012年6月主管税务机关对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结论是:我公司2010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2011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对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要求我公司补交税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以罚款4万元。我公司1月—6月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

我公司是2008年初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之后就寻找开发项目,取得项目后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和建设施工,两年没有收入,亏损总额120万元,亏损额已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请问,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老师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曾经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罚款。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此项规定包含的意思是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当年的亏损而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按照这项规定,你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7.5万元(15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问题一直没有明确,20号公告给予了明确,而且,比原有文件(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更加合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这个文件,税务检查时如果有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用这样的公式:

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本期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年度亏损额

你公司2012年2季度应纳税所得额=40+150−120=70(万元)(www.daowen.com)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因偷税而按规定应补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视同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因偷税而支付的罚款,应计入支付当期的营业外支出,不得追溯调整前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检查调增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125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5000年末,“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4万元,支付时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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