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现在当地地方税务局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比较严格。我公司于2012年7月份通过拍卖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全额支付了土地出让金,9月土地已经交付我公司。我公司从10月起计算土地使用税。请问,我公司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否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中?
老师答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一)项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上述规定没有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管理费用”科目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www.daowen.com)
城镇土地使用税支出,税法规定不允许计入开发成本,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管理费用”,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支付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计入“管理费用”,而不得计入“开发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四税)就属于允许当期抵扣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可以当期抵扣,不得计入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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