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学员提问:2010年,我公司借给下属子公司2000万元做贸易,由于子公司选项不利,发生严重亏损,已经于2012年末停业注销,所借款项分文未还,请问,这笔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可否作为还账损失扣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根据新文件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发生坏账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你公司在写专项说明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据:相关借款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学员提问:2010年,我公司借给下属子公司2000万元做贸易,由于子公司选项不利,发生严重亏损,已经于2012年末停业注销,所借款项分文未还,请问,这笔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可否作为还账损失扣除?
老师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和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www.daowen.com)
根据新文件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发生坏账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你公司在写专项说明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1)相关借款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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