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2010年2月,我公司以15000万元收购了甲房地产公司100%的股权。甲公司于2008年成立,其净资产只有一宗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7200万元。我公司收购甲公司的目的就是要取得这宗土地使用权。现在,股权收购已经完成,我公司开始对土地进行开发,请问,我公司可否按股权收购价15000万元作为土地成本?
老师答疑: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加上补价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①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②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财税法规规定,你公司所支付的15000万元是取得甲公司股权的成本,应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www.daowen.com)
股权转让只是股东的变化,企业的法人地位没有变,资产的账面价值也不可以变动。你公司收购甲公司的全部股权,甲公司的原股东退出,你公司成为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没有发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不交土地增值税,没有完成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不可以变动。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和危房补偿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具体包括: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是指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相关手续,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契税。
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你公司支付的15000万元是为取得甲公司股权支付的金额,并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你公司购买股权支付的价款不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仍然是7200万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