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甲房地产公司向乙企业投资,投资总额3000万元,由于自有资金不足,于2012年7月1日从银行借入长期借款1000万元向乙企业投资,年利率8%,9月30日银行计息清单通知,应付利息20万元,请问,应怎样作税务处理?
老师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如果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由于该资产已经脱离本企业,其折旧、摊销不能在税前扣除。对外股权投资的长期借款利息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不一样的。如何在税前扣除,作如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试想一下,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计量,在投资时,其成本已经确定,不可能随着银行按季计息变动其成本,这项规定根本无法执行。(www.daowen.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一条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
很显然,企业对外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属于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因此,不能资本化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只能归入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当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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