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我公司因为资金紧张向本公司股东及内部职工借款用于项目开发,公司与贷款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现在,已近年末,公司准备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向个人支付利息,请问,向个人支付的利息可否在税前扣除?
老师答疑:
为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交易进行避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www.daowen.com)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该文件执行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个人需要到当地地方税务局给房地产公司开具利息收入发票,在开票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你公司无发票不得扣除。
(2)房地产公司在向个人支付利息时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3)向个人支付的利息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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