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甲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12月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成立时注入资金200万元;2012年4月1日又注入资金100万元;10月1日又注入资金80万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还差120万元没有到位。为了适应业务的需要,2012年1月1日,甲公司向银行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8%,按季支付利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老师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1)2012年1月1日—3月31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
600×8%×3÷12×(500−200)÷600=6(万元)
(2)2012年4月1日—9月30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www.daowen.com)
600×8%×6÷12×(500−200−100)÷600=8(万元)
(3)2012年10月1日—12月31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
600×8%×3÷12×(500−200−100−80)÷600=2.4(万元)
(4)2012年甲公司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为
6+8+2.4=16.4(万元)
甲房地产公司因投资不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16.4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当由投资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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