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A房地产公司是刚成立不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收资本3000万元,通过“招拍挂”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20000万元,为筹集土地款向母公司等关联企业借入资金18000万元。请问,A公司向关联方借入资金的利息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老师答疑:
资本弱化,是指关联企业为了达到少纳税或者不纳税的目的,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其主要目的是增加利息的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减少股息的所得税负担,从而取得税收上的好处。造成的结果是企业实收资本占营运资金比例偏低,这就是所说的“资本弱化”。为防止资本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1)金融企业为5:1;(www.daowen.com)
2)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简称“债资比例”)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债权性融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性融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债权性融资=(债权性融资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虽然A公司向母公司的借款超过了2:1的比例标准,但是,只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贷款利率符合公平交易原则,遵循市场利率,不抬高,也不压低利率。另外,证明A公司的税负不高于母公司,不需要进行“税负转移”。只要符合这两点,其利息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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