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实际上,对发生自然灾害进行捐赠国家一般都规定有时限。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第四条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1)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www.daowen.com)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该文件第七条关于税收政策措施的执行期限:以上政策措施,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你公司超过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的捐赠时限进行捐赠,税务机关不允许税前扣除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实际上,对发生自然灾害进行捐赠国家一般都规定有时限。例如,《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中也规定,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这一点请捐赠单位多加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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