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预售收入是否可作为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

预售收入是否可作为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你提的问题具有普遍意义,按道理讲,预售收入已经预征了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预售收入就应当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中规定得不够清楚,各地理解存在差异。1)季度预缴申报时的处理。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处理。

预售收入是否可作为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

你提的问题具有普遍意义,按道理讲,预售收入已经预征了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预售收入就应当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中规定得不够清楚,各地理解存在差异。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第二条“关于计算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基数问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含销售收入和预售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该文件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规定:

(1)企业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时的填报。

1)季度预缴申报时的处理。企业本期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中”。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处理。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的填报。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1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栏及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4列“调减金额”。(www.daowen.com)

(2)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时的填报。

1)季度预缴申报时的处理

已按照上列第一条第一款调增处理的预计毛利额,季度预缴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栏减除。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处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1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栏不包括已按照上列第1条第(2)款第一项处理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其填入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3列“调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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