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很重视对职工的业务培训,经常送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使得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很紧张。请问,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标准是多少?开支范围包括哪些?过去结存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老师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税法的此项规定就等于实际上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并将其扩大统一到所有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实施条例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据实列支扣除的办法。税制改革之前,职工教育经费采取的是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计入“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对于核算方法的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www.daowen.com)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如果企业执行了《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按比例计提后没有用完的部分不得扣除,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十一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该文件规定,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该文件同时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因此上述支出不同于规定范围内的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对此不应混淆。财建[2006]317号同时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而不能仅仅以是否影响企业所得税为由作为是否可以列支的条件,同时还应特别指出的是,表面上看,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实际上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还是由管理费用来负担,不合规定的开支也必将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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