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当地市总工会的规定已经成立了工会组织,公司拨付的工会经费怎么扣除?现在,工会经费改由地税局代扣,代扣的工会经费以什么凭证扣除?
老师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www.daowen.com)
“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应包括各级工会交由税务机关使用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用于银行转账)、《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凭证》(用于收取现金)、《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等相关扣缴凭证,也就是说,企业今后可凭上述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4]9号)和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工财字[2004]42号)的规定,从2004年起,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由原规定不少于60%调整为不少于40%。根据上述分成原则,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60%部分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后,凭地税部门开具的缴款凭证依法税前列支;留用的40%部分工会经费,仍必须凭工会部门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方可在税前扣除。
因此,纳税人在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方面除应在扣除原则、计提基数、扣除范围等方面符合税收的相关规定外,在扣除凭证方面还应对企业自行拨缴的工会经费及税务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在扣除凭证的规定上予以区分处理,并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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