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只是原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但是,何谓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并没有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对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列支,常常与税务机关产生分歧。所以,请问,什么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应当如何掌握?
老师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合理工资薪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www.daowen.com)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于该文件的理解请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合理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实际发给员工的工资薪金,表明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执行的是收付实现制,而不是权责发生制。如果企业对工资薪金执行权责发生制,计入成本费用的同时,挂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则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是指企业的平均工资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三,企业在支付给职工工资薪金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2)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明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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