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请你公司积极做县政府的工作,收回土地使用权,给予适当的补偿,减少损失,同时,积极准备资料,征得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后,由总公司汇总报损。
学员提问:2008年,我公司在临近一个县城取得了一项土地使用权,设立了一个项目管理部,准备进行住宅开发。由于取得的是毛地,地上有两户居民,本公司虽然做了很多工作,就是不准拆迁,这个项目一直无法开发建设。时间已经过了5年,我公司先后投资1300多万元,现在,准备放弃该项目,如果县政府能把土地收回,会给我公司一些补偿,我公司损失会小一些,否则,损失较大。请问对于二级机构的损失应当如何报损?
老师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第二十五条“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规定:
(1)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无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www.daowen.com)
(3)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
请你公司积极做县政府的工作,收回土地使用权,给予适当的补偿,减少损失,同时,积极准备资料,征得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后,由总公司汇总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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