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我所在的房地产公司是一家老国有企业,原来有施工资质,具有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的双资质。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已经把施工队伍分立出去。但是,在企业分立时,施工队伍把一些可以使用的固定资产带走,一些陈旧设备留在了我公司。现在,这批设备已经没有使用价值,公司想处理又不知道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什么资料,请老师指教。
老师答疑:
(1)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www.daowen.com)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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