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请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什么新的规定?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显然,它已不具备资产的条件,应当从资产科目中剔除。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资产损失作出新的规定。
学员提问:我公司是一个成立时间较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企业有一些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已经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我公司准备作为资产损失处理。请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什么新的规定?
老师答疑: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定义应当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1)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www.daowen.com)
(2)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3)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在日常工作中,有些所谓的“资产”已经不再具有资产确认的三个条件,例如,有的设备已经陈旧落后不再使用,企业已经用新设备替代,由于该项资产的折旧没有提足,仍然作固定资产管理。再如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由于长期亏损,已经资不抵债,近期又无重组计划,企业还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请问,这些还能算资产吗?显然,它已不具备资产的条件,应当从资产科目中剔除。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对资产损失作出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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