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老师答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学员提问:A公司2008年以1000万元投资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1年9月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抽回投资时分得现金2500万元。截止2011年8月31日,M公司共有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A公司计算的投资收益为:1500万元(2500−1000),请问,这样计算是否正确?
老师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操作实务]
(1)收回投资1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0000
(2)按照A公司在M公司的持股比例A公司应该享有留存收益。
3000×30%=900(万元)(www.daowen.com)
借:银行存款 9000000
贷:投资收益 9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减处理,享受税收优惠。
(3)A公司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2500−1000−900=6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00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00
这部分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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