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和34号公告的规定,股权投资持有损失是不得扣除的,所以,6号公告“权益性(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仅指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不包括股权投资持有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1)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对6号公告的解读:
(1)股权投资损失分为两类:包括股权投资持有损失和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和34号公告的规定,股权投资持有损失是不得扣除的,所以,6号公告“权益性(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仅指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不包括股权投资持有损失。
(2)股权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实质是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www.daowen.com)
(3)6号公告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以后年度再发现非当年的损失则不能扣除。
根据6号公告的规定,锦富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余额128万元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8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80000
这样处理,就将因税率变化所造成的多交的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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