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A房地产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持股30%,自取得投资之日起派人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12年B公司由于经营决策失误,亏损1000万元。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损失,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A公司确认股权投资损失300万元后,当年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请问,A公司确认股权投资损失可否在税前扣除?
老师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作为投资方,当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按持股比例计算的股权投资持有损失可否扣除,税法原来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又重新作出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少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使得此项规定具有连续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1)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 3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00000
A公司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损失3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作纳税调整。
(2)纳税调整:
根据34号公告的规定,股权投资损失300万元,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在年末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11“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作调整处理。第8列“税收确认收益”填0,第7列“会计确认收益”填(−300)。第10列“会计与税收的差异”=“税收确认收益”0−“会计确认收益”(−300)=+300(万元)。此数结转到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3列“调增金额”300万元。再结转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300万元,形成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所得税会计处理。会计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税法不允许扣除,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在股权投资转让时这300万元仍然允许扣除,扣除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减少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税收与会计核算的这种差异,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把75万元(300×25%)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将300万元登记“纳税调整台账”的收方。
1)2011年当期企业所得税。(www.daowen.com)
应纳税所得额=2000+300=2300(万元)
应交所得税额=2300×25%=575(万元)
2)2011年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300×25%=7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0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0−75=−75(万元)
3)确认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575+(−75)=500(万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50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7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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