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条件是:
(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其他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操作实务]
(1)会计处理。2011年被投资方乙公司不分配,但甲房地产公司仍然按权益法计算投资收益。
甲公司的投资收益=500×55%=275(万元)
贷:投资收益 2750000
借:投资收益 2750000
贷:本年利润 2750000
(2)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期末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投资收益,二者存在差异,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11“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第8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填0,第7列“会计投资损益”填275万元。
第10列“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为
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0−会计投资损益275万元=−275(万元)
此数结转到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4列“调减金额”。再结转到主表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275万元。
(3)所得税会计处理。把275万元登记在“纳税调整台账”的收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375万元(1100+275),计税基础仍然是1100万元。将来股权投资转让时,其差额275万元仍然会形成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5%等于应纳所得税额,会产生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会计核算与税收形成的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68.75万元(275×25%)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1)2011年当期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084−275=1809(万元)
应交所得税额=1809×25%=452.25(万元)
2)2011年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0
递延所得税负债=275×25%=68.75(万元)(www.daowen.com)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68.75−0=68.75(万元)
3)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452.25+68.75=521(万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52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5225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687500
(二)2012年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1)2012年分配红利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5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500000
(2)纳税调整。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时,会计确认为应收股利,税法要求确认投资收益,二者存在差异。在附表11“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第8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填550万元,第7列“会计投资损益”填0,第10列“会计与税收的差异”=“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550万元−“会计投资损益”0=+550(万元)。
此数结转到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3列“调增金额”中。
附表3第3列的合计数550万元结转到主表的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550万元。这就解决了会计不确认收入、税法要求确认收入的差异。
(3)享受税收优惠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征税,这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把550万元填在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作纳税调减处理。结转到附表3第15行“免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550万元。
由于会计不确认投资收益,税收先确认投资收益再享受免税待遇,先调增再调减也没有确认收益,因此,不需要做所得税会计处理。
(三)在投资收益确认方面,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1)采用成本法对股权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税收与会计核算无差异。
(2)采用权益法对股权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税收与会计核算有如下差异:
1)投资收益时间确认上的差异。会计在期末计算损益,税收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确认收益。
2)投资收益金额确认上的差异。会计按照持股比例和被投资方税后净利润计算收益,税收按照持股比例与实际分配金额确认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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