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我公司于2012年1月成立,3月通过“招拍挂”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4600万元。由于要办理复杂的审批手续,一直到2013年3月1日才破土动工。公司自成立以来共发生各种费用215万元。请问,这些费用是否应当计入开办费?
老师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长期以来,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正因为如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www.daowen.com)
(1)开(筹)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2)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3)摊销方法,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很显然,企业的筹建期有弹性,可以从批准成立之日到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也可以到试生产、试营业之日,企业自行确定。摊销期限有弹性,所称不低于3年,可以是3年,也可以大于3年,企业自行确定。摊销方法有弹性,可以一次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而且没有要求平均摊销,只要不间断摊销即可,可以多摊,也可以少摊,企业自行确定。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前期工程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再发生的费用,就属于开发成本的核算范围。所以,你公司自成立到取得土地使用权阶段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开始生产经营时可以一次计入损益,也可以不短于3年分期摊销。取得土地使用权到破土动工阶段发生的费用应分清项目管理部和公司本部的费用,项目管理部发生的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公司本部发生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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