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企业设备的修理费用支出有时会很大,一次扣除会使企业成本不均衡,应纳税所得额忽高忽低,不便于管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学员提问:我公司是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对大型施工设备的维护修理支出金额较大,请问,企业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与大修理有何区别?怎样在税前扣除?
老师答疑: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
(1)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企业设备的修理费用支出有时会很大,一次扣除会使企业成本不均衡,应纳税所得额忽高忽低,不便于管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对于什么是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需要有明确的界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具体摊销方法如下:
(1)固定资产经过大修理之后,如果不能延长使用年限的,大修理支出在前后两次大修理间隔之内摊销。
(2)如果固定资产经过大修理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大修理支出在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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