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我公司是上市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013年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1万元,请问,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否在税前扣除?
老师答疑: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www.daowen.com)
(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必须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一旦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减值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其中第(7)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你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10000元税法不允许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10“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增,调增的金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将调增的金额登记在“纳税调整台账”的收入方。这时,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就会形成两个成本。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会计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造成会计折旧额比税收折旧额少,多计了应纳税所得额。这项差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9“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减,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将调减的金额登记在“纳税调整台账”的付方,最终使其结平。
当该项固定资产报废或处置时,会计核算应当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销的准备减少了固定资产清理成本,使会计计算的固定资产清理所得大于税收计算的固定资产清理所得,其差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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