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
甲房地产公司直属采石场2012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当年会计折旧额6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由于采石场的设备属于常年处于强震动、强腐蚀的设备,准备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经过测算比较,如果该公司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当年可多提折旧费用200万元(税收折旧额800万元)。总经理是外聘的职业经理,担心多提折旧会降低利润总额,影响自己的业绩。能否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只降低企业所得税,不影响利润总额呢?
老师答疑: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到,《企业会计准则》对折旧方法不作统一规定,由企业自行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体现出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是有统一规定的,但是,税法又规定,固定资产具备一定条件可以加速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解释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应当注意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用以表述的是企业“可以采取”,意思是说企业可以自行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无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
为规范加速折旧的税务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以下简称《通知》)作出具体操作的规定。(www.daowen.com)
《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2)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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