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A房地产公司是由甲、乙两个公司投资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收资本10000万元,双方各占50%的股份。甲公司投入货币资金5000万元,乙公司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其中:房产评估价值2000万元,原账面价值1500万元;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3000万元,原账面价值1000万元。乙公司没有给A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A公司已经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价值缴纳了契税。现在,乙公司投入的房地产A公司已经开始使用,请问,A公司取得的房产可否计提折旧,土地使用权可否摊销?
老师答疑: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企业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经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可以作为财务会计账务处理的依据。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规定: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①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②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www.daowen.com)
因此,A房地产公司取得乙公司投入的房产可以按2000万元及缴纳的契税作为入账价值,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3000万元及缴纳的契税作为入账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五)项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第六十六条(三)项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评估价值也属于公允价值。
根据税法规定,A房地产公司接受投资取得的资产可以按照评估价值及其缴纳的契税作为计税基础,其折旧和摊销允许税前扣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