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我公司2012年自建的写字楼已经竣工验收,2013年2月1日搬到新楼办公,新写字楼建造成本为2180万元。请问自建自用的写字楼需要交哪些税?是否缴纳契税?如何确定计税基础?
老师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你公司自建写字楼自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无偿赠送和自建建筑物后销售,不交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至今尚无其他视同销售的规定,自建自用房产不交营业税。(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述视同销售的规定中不包括企业自产自用的产品,那么,企业自产自用的商品不做视同销售,又该如何处理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企业自建自用写字楼的行为不符合契税的规定,不征收契税。
你公司把自建的写字楼自用,在把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环节不交任何税费,写字楼的计税基础2180万元要延续计算,写字楼的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相同,按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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