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房地产企业如何处理按揭购房人提供的保证金?

房地产企业如何处理按揭购房人提供的保证金?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房地产提供的保证金应当作为“其他应收款——保证金”核算,不得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保证人为购房人提供担保,所发生的损失,可以根据下列文件,取得相应证据后,作为资产损失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如何处理按揭购房人提供的保证金?

学员提问:我公司为了促销,为按揭贷款的购房人提供了担保,银行为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还要求我公司提供担保金,直接从我公司取得的贷款中扣除,我公司可否作为借款费用扣除?担保是有风险的,如果出现担保风险,我公司如何处理?

老师答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房地产提供的保证金应当作为“其他应收款——保证金”核算,不得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保证人为购房人提供担保,所发生的损失,可以根据下列文件,取得相应证据后,作为资产损失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www.daowen.com)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25号公告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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