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代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不应计入售价,由当地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出具发票,房地产企业作为“其他应付款”处理。
学员提问:我公司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代收了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请问,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可否计入房产的售价内,如何开具发票?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老师答疑: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由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www.daowen.com)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代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不应计入售价,由当地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出具发票,房地产企业作为“其他应付款”处理。但是,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往往是在房地产企业缴纳代收款项时统一出具发票,房地产企业在代收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时不得不把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计入房产售价,开具了发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31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缴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时再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有关房地产企业财税操作难题精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