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开发产品已经投入使用,如何优化使用效果?

开发产品已经投入使用,如何优化使用效果?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见,只要开发产品已经开始实际投入使用就判定为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把预收账款确定为“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额纳税。

开发产品已经投入使用,如何优化使用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列文件作出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只要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就视为已经完工,即应按规定计算成本和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www.daowen.com)

可见,只要开发产品已经开始实际投入使用就判定为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把预收账款确定为“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额纳税。如果你公司能在汇算清缴终结日前取得发票,便能够计算完整的开发产品成本,可以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交房,不至于交过头税。现在你公司的问题是工程决算尚未完成,在汇算清缴终结日拿不到全部发票,那么剩余的工程尾款假设按19000万元计算,就会虚增利润形成应纳税所得额,多交企业所得税4700多万元,而且,日后很难退税。对于这种情况应对的方法是,推迟交房日期4天,到2013年1月4日交房,你公司可能面临违约,如你所说需要支付违约金300多万元,这与多交4700多万元比较还是合算的。这样操作,你公司可以为自己争得一年的时间。在这一年里,可以与施工企业进行最终工程决算,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2013年汇算清缴时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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