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我公司是××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设有财务部,配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财会人员,建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健全,完全符合查账征收企业的条件。但是,我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经常改变,有时电话通知我们查账征收,过几天又来电话通知我们核定征收。我们要求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办理认定手续,他们又不给办,搞得我公司无所适从。请问,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有没有法律规定,还是只凭税务人员一个电话就随意改变?
老师答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交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这是一项严肃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纪律的规定,税务机关和房地产企业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www.daowen.com)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齐,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六项规定中除了第1)项之外,都是违规或违法的,也就是说只有当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征管法时,税务机关才有权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行为不违规、不违法,税务机关不得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税,如果已经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应当立即纠正。
(2)如果税务机关发现房地产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但只是对企业以往应交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并且要予以辅导,逐步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而不是对房地产企业当年和今后的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
(3)税务机关不得事先确定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此项规定是对那些热衷于核定征收,“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的一种限制。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纳税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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