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2011年,B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共乐小区的过程中,由于自有资金不足,与G公司达成合作开发协议,协议规定,该项目不设立独立的法人公司,B房地产公司以评估价值为24000万元的土地出资,G公司以16000万元的银行存款出资,共同进行开发,开发完成之后按投资比例分配净利润。该项目于2012年9月1日开始销售,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项目清盘,实现税后净利润6600万元。请问,这样的合作开发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老师答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www.daowen.com)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按照该文件的规定,B、G公司在达成合作开发协议时,应当把合作开发协议报B房地产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请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管理和监督。在整个开发和建设过程中,所有相关税费都由B房地产公司就地缴纳,不得给G公司支付利息,也不得在税前分配利润。待把该项目所涉及的所有税种缴纳清算之后,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税后净利润。并请B房地产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给G公司开具一份完税证明,证明G公司取得的是税后净利润,G公司作为投资收益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G公司该项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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