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债权人乙与建筑工程公司合作的会计管理方法

债权人乙与建筑工程公司合作的会计管理方法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务重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0%=75%甲公司债务重组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大于50%,根据《通知》的规定,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将600万元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均匀摊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当年按照32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80万元,其余480万元应登记“纳税调整台账”,均匀计入今后4年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债权人乙与建筑工程公司合作的会计管理方法

借:固定资产——房产 380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200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4000000

学员提问(二):甲房地产公司在几年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拖欠乙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3000万元,因当前甲公司资金困难,无力偿还,2012年1月,经过协商,乙公司同意用一栋写字楼抵债,写字楼的成本价为2000万元,公允价值2400万元。甲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甲公司应当如何确认所得?

老师答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六条(一)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人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计算债务重组收益。甲公司债务重组日应付账款账面价值3000万元。减:写字楼的公允价值2400万元。债务重组利得=3000−2400=600(万元)

(2)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6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0

贷:开发产品 20000000

(3)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www.daowen.com)

债务重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00÷800)×100%=75%

甲公司债务重组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大于50%,根据《通知》的规定,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甲公司将600万元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均匀摊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012年税收确认所得=600÷5=120(万元)

甲公司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8行“特殊重组”作纳税调整。第1列“账载金额”填60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120万元。

“税收金额”(120万元)−“账载金额”(600万元)=自动计入第4列“调减金额”(−480万元)。再汇总结转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480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各行数额如下:

第13行“利润总额”:800万元。

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480万元。

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

第26行“税率”:25%。

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80万元。

甲公司当年按照32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80万元,其余480万元应登记“纳税调整台账”,均匀计入今后4年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第二年(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附表3第8行“特殊重组”的第1列“账载金额”填0,第2列“税收金额”填120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结转填入12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以后三年同样处理,就是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均匀摊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