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学员提问:甲公司2008年末购入商品房一套,价格150万元,2011年末经过股东会决定,按购入时的价格150万元作为应分股利分配给甲股东。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甲公司这套商品房不应按照购入时的价格分配给股东,应当参照分配给股东当时的市场价格作销售处理,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给股东。
学员提问:甲公司2008年末购入商品房一套,价格150万元,2011年末经过股
东会决定,按购入时的价格150万元作为应分股利分配给甲股东。应当如何纳税?老师答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
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www.daowen.com)
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但是,2008年末在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中,我国房地产市场受到影响,房产价格下跌,到2009年之后,我国已经摆脱了经济危机的影响,房地产业形势好转,房价回升,再按购入时的价格分配给股东,有失公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甲公司这套商品房不应按照购入时的价格分配给股东,应当参照分配给股东当时的市场价格作销售处理,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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