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销售确认的原则:权责与实质原则

销售确认的原则:权责与实质原则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税务机关税前扣除一般坚持“以票扣除”原则,没有合法票据不得扣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净收益征税原则。

销售确认的原则:权责与实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作者总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必须遵循如下六项原则:

(1)税法优先原则。税法优先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但是,对这个问题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没有规定怎么办?过去遵循“约定俗成”的原则,税法未规定的,纳税人就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去做,税务机关予以承认。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2)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税务机关税前扣除一般坚持“以票扣除”原则,没有合法票据不得扣除。但是,有些特殊情况无法取得票据时是否允许扣除也是纳税人经常遇到的一个难题。例如,2012年某公司租用的办公用房应付租金50万元,到年末因为资金原因没有支付房屋租金,出租方不给开具发票,这会造成因为没有房屋租金发票房屋租金不允许扣除的情况。假设第二年,公司一次支付了两年房租100万元,出租方开具两年房屋租金的发票100万元,而且在服务项目栏写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房屋租金”,那么,税务人员会以违背“配比原则”而对2012年度的房租50万元不允许扣除。对于类似于此类问题如何执行,作者认为,应当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中的。2012年房租应当在2012年扣除,以什么为凭据呢?以“房屋租赁合同”为据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只要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合法凭证,此笔支出允许扣除。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相关税务处理,而不是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www.daowen.com)

(4)净收益征税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扣除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所得”即净收益,企业所得税只能对净收益征税,年度如此,季度、月份征税也如此。那么,在季度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以前年度亏损可否扣除?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规定:

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从公式中看到,在季度或月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以前年度亏损是可以弥补的。

(5)配比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所规定的配比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时间配比,是指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二是因果配比,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为取得该收入而相应的成本、费用、损失相配比。

(6)独立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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