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我们是一个在异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部,2011年成立,取得了非法人的“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以总公司名义进行开发经营。2012年,我部开发的项目主体完工,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预售房产,当地的地方税务局要求我部按预售收入预交企业所得税,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又要求我部在当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我部商品房正在销售中,按照去年的做法,我部还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在,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求总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实行汇总纳税。请问,我部是否还要参加总公司的汇总纳税?
老师答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www.daowen.com)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你部已经就地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可以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5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不再参加总公司的汇总纳税,总公司的收入总额、各项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均不包含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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